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的通知
(穗卫〔2007〕56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要求,我市实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政策,按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1万元,对全市村卫生站医生给予补贴。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的管理,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印发了《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粤卫〔2006〕237号),结合广州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区(县级市)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把关,按条件选定村卫生站医生
我市村卫生站医生应从以下条件的人员中选定:
(一)取得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自愿在村卫生站工作,为当地村民提供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五)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
(六)遵纪守法,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五年内无出现医疗事故和不良记录。
具有当地户籍,已在村内长期服务并得到群众认可的乡村医生给予优先考虑。
二、规范村卫生站医生选定的程序
我市村卫生站医生的选定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镇卫生院提出申请。
(二)镇卫生院受理申请后,会同村委会根据“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初选对象,并将初选对象相关资料报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初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