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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的通知
(穗卫〔2007〕56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要求,我市实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政策,按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1万元,对全市村卫生站医生给予补贴。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的管理,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印发了《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粤卫〔2006〕237号),结合广州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区(县级市)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把关,按条件选定村卫生站医生

  我市村卫生站医生应从以下条件的人员中选定:

  (一)取得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自愿在村卫生站工作,为当地村民提供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五)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

  (六)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五年内无出现医疗事故和不良记录。

  具有当地户籍,已在村内长期服务并得到群众认可的乡村医生给予优先考虑。

  二、规范村卫生站医生选定的程序

  我市村卫生站医生的选定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镇卫生院提出申请。

  (二)镇卫生院受理申请后,会同村委会根据“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初选对象,并将初选对象相关资料报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初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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