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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二○○八年一月十日 粤机编[200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分类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网络,确保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第四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乡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乡镇政府给予支持。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可实行县(市、区)统筹管理,也可实行县(市、区)、镇共管,以县或镇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方便农村居民就医的要求,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应按照精简、效能、规范的原则设置预防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镇(乡)卫生院或××镇(乡)中心卫生院。部分乡镇卫生院使用XX医院或XX镇(乡)医院名称已被当地居民广泛接受的,可保留作为乡镇卫生院的第二名称加挂牌子。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

  (二)协助本级政府制订和组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中医的基本诊疗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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