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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卫医〔2008〕18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为严格医疗机构审批备案管理,我局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备案及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穗卫医[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医疗机构备案和信息登记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个别单位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再次重申如下: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报送备案和医疗机构登记信息,在2006年7月10日后设置而没有办理备案和报送相关登记信息的,须在2008年7月1日前补办相关手续。我局从2008年7月1日起将不再办理该类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护士注册、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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