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省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2008〕9号 2008年1月8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全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工作通知》(鲁食药监安〔2007〕166号)要求,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时完成了本辖区内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初审核查工作,省局对各市局初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山东省药材公司等81家药品经营企业(见附件)具有罂粟壳或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资格。
各市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各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并认真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工作,保障医疗需求,严防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