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报。全面汇报本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出。
紧急事项应及时用电话报告,专题报告随时报送。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办按月编印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简报,按半年、全年编写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上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办应当不定期召开市重点建设项目分析会、调度会,了解掌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工程结算和财务结算,并由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项目法人提出交工报告。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经过试运行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中,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发改委或由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年终统一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进行任务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的考核。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二条 对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重点办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工作要求实施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对多次督促仍未按期完成的,或者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建议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