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必须先行缴纳相关费用,再办理行政许可。特殊情况的,经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待行政许可办结后,再依照规定标准和该项目优惠政策计算缴纳,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缴纳。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费用减免,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其申报决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费用减免方案由市重点办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由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二)市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重点办指导、协助其项目法人,根据该项目建设需要缴纳的费用及相关政策规定,向省重点办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由省重点办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同时取消,已减免的费用予以追缴。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骨干力量投入建设,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承担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业绩记录由市重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如果承担建设任务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报表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确定信息联络员,负责与市重点办联系。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季、年向市重点办报送以下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本月基建工作的重要动态、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随同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出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