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准入退出制。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动态管理,年初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执行情况可以于每年第三季度进行一次调整,对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的规模、时间、进度执行的项目,实行退出制,取消其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对条件成熟的预备项目,调整纳入市重点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如有特殊重要建设项目,应当及时按程序组织审定,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 优惠待遇的落实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间依法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
(三)政府性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银行优先考虑贷款支持;
(四)项目建设应交纳的各种规费,市政府依照权限按不同类别、不同项目和不同的减免幅度予以减免;
(五)电力、交通、铁路、电信、供水、供气、建材等单位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六)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法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方应当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项目分类依次确定费用减免幅度:
(一)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利项目;
(二)交通、能源、铁路、环保、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三)重大工业、高新技术、邮电、通讯项目;
(四)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可以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市重点办全程代办行政许可事项。
一个重点建设项目在本市的行政许可,应当自第一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全部办结。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费的外,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