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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准入退出制。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动态管理,年初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执行情况可以于每年第三季度进行一次调整,对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的规模、时间、进度执行的项目,实行退出制,取消其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对条件成熟的预备项目,调整纳入市重点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如有特殊重要建设项目,应当及时按程序组织审定,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 优惠待遇的落实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间依法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
  (三)政府性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银行优先考虑贷款支持;
  (四)项目建设应交纳的各种规费,市政府依照权限按不同类别、不同项目和不同的减免幅度予以减免;
  (五)电力、交通、铁路、电信、供水、供气、建材等单位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六)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法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方应当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项目分类依次确定费用减免幅度:
  (一)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利项目;
  (二)交通、能源、铁路、环保、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三)重大工业、高新技术、邮电、通讯项目;
  (四)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可以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市重点办全程代办行政许可事项。
  一个重点建设项目在本市的行政许可,应当自第一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全部办结。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费的外,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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