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汇总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和运行态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措施;
(六)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提出表彰方案,组织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经验。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建设计划的确定
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重点办申报,中央、省驻衡单位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市发改委和市重点办申报,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并附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材料;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文件;
(四)项目资本金和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和市重点办根据上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征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综合平衡土地、资金等要素,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并经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类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项目。
核准类和备案类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和备案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列为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 市重点办应当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要求,在征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经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在征求市发改委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市重点办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指标分配方案,经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