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市重点建设项目,动员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关心、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对阻碍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储备的基础性调研,项目前期推进、项目的考核和表彰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市发改委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第十条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建设局、交通局、建工局、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科技局、人民银行、电业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
  (二)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听取并审议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建设计划的建议,听取并审议市重点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建议方案,研究审议申报国、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协调处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四)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需要,组建单项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市重点办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的项目库,提出年度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会同市发改委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向省发改委、省重点办上报、申列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协助有关部门、县市区论证和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督查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理市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落实优惠政策的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指导、协助市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向省重点办申请落实优惠政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