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建设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和规模标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能促进本市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对加快实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
(六)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殊行业、特殊领域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 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应树立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办理各种手续建立优质快捷的绿色通道。
第六条 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市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