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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及防护工程,有条件的农田路段要砌矮脚墙实行田路分家,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人口集中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条件。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不能通过交、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扣减补助经费。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年度计划由各县市区交通局会同发改部门依据通畅工程五年规划和通畅率目标进行编制。经市交通局会同发改委审核后,联合报省发改委和交通厅。
  第十六条 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及省五年建设规划;
  (二)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积极性高、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
  (二)城区和南岳五年任务按三年实施的目标进行安排。
  (三)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农村公路予以重点安排。
  (四)以县、乡道建设为重点,着重提高农村公路路网建设水平,提高农村公路通畅能力。
  (五)按“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规划和通畅率进行安排。

第五章 设计与招投标

  第十八条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设计;但大型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九条 县到乡镇公路及大型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招标承担,由市交通局审批,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案;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的设计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各县市区交通局审批,报市交通局备案,由市交通局将备案情况和项目汇总表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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