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机构,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分级进行目标考核,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县到乡镇公路项目法人按公路管养权限分别由市公路管理局和县乡公路管理处担任。通村公路项目法人由各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所担任,项目法人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应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土地。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少于6.5m,路面宽度一般不少于5m,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少于22cm,砼抗折强度不低于4.5Mpa,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少于15cm;沥青路面厚度不少于3.0cm,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少于20cm。个别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大,交通量又较小)经报省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通畅工程中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少于5.5m,路面宽度一般不少于4.5m,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少于20cm,砼抗折强度不低于4.0Mpa,水泥稳定类基层不少于15cm,或其它类型厚度不少于18cm;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少于3cm,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少于20cm。
通畅工程中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修建,路基宽度不小于4.5m,路面宽度不小于3.5m,水泥路面厚度不小于20cm,砼抗折强度不低于4.0Mpa,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路面宽度在4.5m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m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长10m,路面全幅宽6m。
通达工程中平原微丘区原则上要达到四级公路标准,最小曲线半径15m,最大纵坡不大于9%;山岭重丘区可采用等外公路标准,最小平曲线半径12m,最大纵坡不大于10%,路基宽度不少于4.5m,并按规定设置错车道;一般铺设泥结碎石路面,路面厚度一般应达到15cm,宽度不少于3.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