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必须严格遵照自愿的原则。严禁社会团体强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会,严禁社会团体向非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凡未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未通过会费收取标准的,或未及时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视为乱收费。会费收取不准与行政管理、行政审批、年检年审等挂钩,不准与行政审批和年检年审同步进行,违者按乱收费查处。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自主确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为了减轻会员单位负担,全市所有会费标准团体会员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不超过30元,超出这个标准收费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收取会费必须开具民政部门发放的会费票据。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会团体针对企业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必须落实报告和公示制度,未落实报告和公示制度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没收所得。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办理年检、评估、评审等业务时,不得把收取会费作为前置条件。其它有偿服务的收费,应事先报请物价部门核定,方可收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经查实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严格规范财务和票据管理。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所有社会团体会费接受财务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状况,要严格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应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在年检、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任何业务主管单位不得调用社会团体资金,不得到社会团体列支有关费用,一经发现,视为违法违纪行为,并严肃查处。要切实加强票据使用与管理。社会团体使用的票据,统一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票据管理部门领取,社会团体原来使用的不规范票据要予以清理。
六、加强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解决登记管理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专职干部、工作经费、执法装备等问题。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自身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