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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决定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决定
(衡办发[2008]7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类社会团体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理论研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会团体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社会团体的社会行为,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团体管理作出以下决定。

  一、严格落实双重管理体制。我市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社会团体召开成立大会、年会、换届选举等重大活动,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意图及时开展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的社会团体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接受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负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指导、帮助社会团体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二、严格审批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把好登记审批关,严格登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有社会团体如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采取合并、注销、撤销或增设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规范管理,达到结构合理。凡不符合条件,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或社会投诉多、影响坏的社会团体坚决予以撤销。今后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坚持一个领域或一个行业,原则上只准登记一个。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社会团体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重点清理行业性协会和联合性协会,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的社会团体要在2008年10月底以前清理完毕。

  三、严格实行政会分开。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精神。社会团体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对现有未做到政会分开的行业协会,从现在起到2008年10月底,要分批逐步落实政会分开,届时不能落实政会分开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查处。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已兼任领导职务的,应在半年内辞去领导职务;已批准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社会团体不得行使行政权力,不得借行政机关名义为企业、单位、个人代办事项。社会团体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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