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一)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每年度符合进市区安置条件并且要求进入党政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拟进人选。考试考核由安置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试内容及方式参照公务员考试执行,考核采取量化记分。根据考试与考核总成绩划定分数线,实行单位与个人相结合的双向选择。在考核中,对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等特殊人才适当照顾,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鼓励走货币化安置随调家属的路子。按照中发
(2007 3 8号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安置随调家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其本人意愿,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可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方式给予安置,具体办法按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理调整安置人员的流向。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在衡阳市区安置的,严格执行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进市区安置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军转干部是在衡阳市区入伍或者原籍是衡阳市区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衡阳市区的;
3.配偶是衡阳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员工或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
4.驻衡部队军转干部配偶已随军且已取得衡阳市户口的;
5.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双方父母身边无子女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父母户口在衡阳市区的;
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军转干部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在衡阳市区的;
7.军转干部配偶常住户口、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衡阳市区,属自主择业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战时记三等功、平时记二等功或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到衡阳市区安置;
8.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是衡阳市县市及南岳区的,也可在衡阳市区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且有一方是驻衡部队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