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衡办发[2008]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全面落实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和市委常委会议精神,结合衡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上级下达的安置计划是指令性任务,是硬性指标。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单位必须强化政治意识,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当作政治任务主动抓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均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置计划是中央、省市层层下达的年度安置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要切实重视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不打折扣,不讲价钱,把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好。
二、进一步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军转干部的分配,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指令性分配与双向选择相结合、专业对口与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竞争、择优选人,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每年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严格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并追加到接收单位。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接收单位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中央下达给我市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我市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与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和县市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每年有计划地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市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