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户或帐户出现安全漏洞的,应立即通告省局信息中心。
第三十三条 市局邮件系统管理员由市局统一申请,负责本市范围内的邮箱和用户管理,以及对新、老帐户的添加与删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省局信息中心将中断或终止对用户的网络服务并通知用户:
(一)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泄密;
(二)盗用、破坏他人帐号;
(三)利用电子邮件对他人进行骚扰;
(四)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
(五)其它违反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因系统维护或升级需要暂停网络服务时,由省局信息中心提前通知。
第三十六条 邮件系统管理员须定期对用户账号进行备份,防止账号丢失。
第七章 病毒防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终端用户应统一使用省局信息中心指定的正版杀毒软件查杀病毒,并定时进行检查和更新,一旦发现病毒,应立即采取措施,查清病源,清除病毒,并报信息管理员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不将重要资料、文档、数据保存在计算机的系统盘(C盘)下,防止系统被病毒感染破坏后,数据资料无法恢复。
第三十九条 对需要通过网络上传或下载的数据文件,要确认无病毒后再进行操作。对外来软件及数据文件,特别是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时,首先要进行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 对于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要确认来源,慎重打开。对带有某些病毒特殊标记,如扩展名为.exe/.com/.bat等不明附件、邮件,不要随便打开,应彻底删除。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计算机病毒的研究开发,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除省局信息中心网络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录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络主、辅节点、服务器等,不得进行修改、设置、删除信息等操作,不得盗窃、破坏其网络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