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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未经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等。
  严禁用公用服务器处理个人事务。
  第九条 应用计算机和网络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计算机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从事危害网络系统特别是本地局域网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认真落实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技术规范,及时监控、封堵、清除计算机网络有害信息。
  因违规操作导致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涉及危害网络安全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门户网站管理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是宣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网站内容须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箱、留言板、论坛、投诉举报等模块,鼓励公众间接参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与互动栏目对口的处(科、室),应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信息保障工作,及时反馈信息、答复问题。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员每天不定期浏览网站主页,特别是BBS和留言板,定期备份辖区内的重要数据信息并做好日志登记,适时巡视其他用户操作情况,规范其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 省局门户网站内容、技术需进行重大变更时,由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各市、县(市、区)局门户网站内容、技术需进行重大变更时,须先向上一级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报送省局门户网站的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息内容由省局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局负责提供,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审核,信息中心负责发布。
  (二)各部门报送信息时,应使用附件形式,并在邮件主题中标明报送单位和题目。
  (三)报送信息内容要“精炼、务实、管用”,一般应控制在500字以内。使用word文档编辑,A4纸型,标题字体为华文中宋20号,正文为仿宋3号,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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