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8月21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的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入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局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组织领导与管理工作。省局信息中心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内部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五条 政务专网和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存储重要数据、资料和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和专用机房、专人管理。
涉密专网必须由专人负责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计算机实行定人定机使用,网络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八条 要统一端口管理和用户管理,严格执行网络IP管理制度,严禁擅自更改IP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