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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厅等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厅、青岛海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办[2008]150号 2008年6月23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将组织开展对各省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联合督查工作。为确保联合督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迎接督查准备工作,要制定接待方案,并对照《通知》规定的督查内容和工作要求,全面总结本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 [2008]52号)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体育、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联合检查方案,于即日起对各市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其中对青岛市及周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督导;省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本市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工作要严格遵循《通知》明确的督查内容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 三、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本市联合检查情况于7月10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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