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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2008]18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A型肉毒毒素已纳入《毒性药品管理品种目录》,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进行管理,由指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和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

  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国家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健康,8月-9月期间,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行为的集中整治活动,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三、开展集中整治期间,对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各类线索进行密切调查,对查实的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案件追根溯源,查清源头,消除隐患;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四、集中整治情况请各部门9月底前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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