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08〕10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探索治理药品挂靠经营的长效机制,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我局组织开发了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备案查询系统),对全省药品营销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备案查询系统将于2008年5月10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备案查询系统的作用
省局组织开发的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试运行以来,在社会上和省内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已开始利用该系统进行药品营销人员查询核实。在治理挂靠经营、清除违法药品销售人员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要继续加强对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的宣传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
二、做好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市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该系统的运行和信息的维护。对企业药品营销人员申报、变更、注销等材料要认真审核,及时完成数据录入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相对人申报时间,确保备案工作有序进行。
三、做好药品营销人员核实确认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我省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凡与药品营销人员发生药品购销业务前,均应查询核实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凡未经查询、核实购进假劣药品,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列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药品营销人员在我省境内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活动,或伪造经营资质及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药品营销活动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其列入“药品销售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在山东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销售假劣药品负有法律责任的相关企业,将一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函告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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