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切实保障奥运药品安全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08〕6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为认真贯彻国家局奥运药品安全保障和兴奋剂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药品监管,确保奥运会药品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加强药品市场监管,保障奥运药品安全,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关系到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公平竞赛,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各市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奥运药品安全和兴奋剂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监管,抓好落实。要针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任务,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使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位,全力保障奥运会期间药品安全,确保不发生药源性兴奋剂事件。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规定,严格依法监管
(一)依法取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等不具有经营和使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不得从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不得销售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并在店内明示“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三)自2008年5月1日起,凡2007年10月1日前出厂(含进口)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其包装标识或说明书上未标注“运动员慎用”的,一律不得在奥运会举办城市销售;2007年10月1日后出厂(含进口)未标注“运动员慎用”的,不得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要于4月30日前主动召回,拒不执行的,由药监部门责令召回。
(四)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的除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外的其他药品单方制剂,一律实施处方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并严格凭处方销售。对含有兴奋剂的药品复方制剂,严格按照现行的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