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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08〕4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经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能分工,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把查处药品、医疗器械无证经营工作作为巩固药品专项整治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开展查处无证经营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即与巩固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成果相结合,与保障奥运药械质量相结合,与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相结合。重点查处挂靠经营、超范围、超方式经营药品的行为;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与沟通联系,提高查处无证经营工作的整体效能。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级药监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企业许可证的,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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