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食药监市〔2008〕31号 2008年2月12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规范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用药安全,省局制定了《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决定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对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药品使用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认真实施《规范》,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监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做好实施工作,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任务,分步实施。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由各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药品使用单位的数量和工作任务,市局和县级局要合理分工、明确任务,具体分工由市局确定。针对药品使用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条件差异大的特点,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整个工作分为三个阶段,3年内完成,时间上可压茬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4月)。各市、县局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规范》,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事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标准》,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实施《规范》的自觉性;第二阶段:组织实施(5月-12月)。市、县局要指导各类药品使用单位对照《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强化硬件建设,完善管理软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进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自查认为达到《标准》后,申请检查确认;第三阶段:检查确认(2008年7月-2010年底前)。市、县局要根据药品使用单位的申请情况,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检查确认工作要严格标准,严格纪律,确保质量。
在实施期间,对违反《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规定的行为,仍适用其相应的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