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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3、3月1日至3月15日,各市局开展外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经营业务的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4、4月1日起,备案查询系统正式启用,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登录该查询系统,核实与本单位开展药品营销业务的营销人员合法资格。凡违反规定进行购销活动的,按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处理。

  5、在完成分时段登记备案后,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应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变更、注销事项。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局要明确专人认真做好药品营销人员的登记备案和营销人员数据库管理工作。备案申请应以企业名义统一申请,对于省局责令市局负责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14家药品经营企业的营销人员,暂不予备案登记。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好本企业营销人员清理工作,企业在申请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前,应先行清除挂靠经营人员。

  3、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省内外药品营销人员的不良行为登记工作。 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经销假劣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十年内不得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附件1: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

  附件2: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

  所属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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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时限

 

营销人员所在企业意见:

    

企业盖章:

日期:

市局备案意见:

   

承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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