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是参考依照的意思,通常是指以某一规定或标准作为参照物,以其作为处理事务的重要依据。参照适用的情形一般不在适用范围内,且执行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参见范例):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动临时开设经营性机动车辆停放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③应当、必须
在法律条文中使用“应当”和“必须”,属设定义务的条款,义务主体如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者在程度上有差别,一般情况下使用“应当”即可,在有特殊针对性时,往往使用“必须”予以强调(参见范例):
《
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指示代词
(1)法条中的指示代词,不论是指人或者物,一般均用“其他”,不用“其它”。
(2)法条中不使用具有性别差异的人称代词(他、她)和物主代词(他的、她的)。行为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法人等)一般均实写,需要指代时,以指示代词“其”表示。
4、行为主体的表述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使用“和”与“或者”的区别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表示一个集体概念,视作一个抽象整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表示个体概念,意指每个主体。
(参见范例):
《
行政诉讼法》第
一条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参见范例):
《
行政诉讼法》第
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范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是一个集体概念,作为一个抽象整体来表述。范例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个体概念,强调每个公民、每个法人、每个其他组织作为单个个体,都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组织和个人/单位和个人
立法实践中对与“个人”相对的概念,有“组织”和“单位”两种常见的表述。“单位”的概念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外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用的较多,强调个人对单位的依附关系以及单位对人的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避免使用行政色彩浓厚的“单位”的表述。“组织”的概念包含了所有以团体形式存在的实体,恰与“个人”对应,今后立法中建议统一使用。并且,《
宪法》中使用的是“组织和/或者个人”的表述,“单位”的表述只出现于“选举单位”。(参见范例):
《
宪法》第
五条第五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当事人/管理相对人
“管理相对人”是一个行政法上的学理概念,抽象表述管理的对象。因此,在立法时如要表述管理的对象,应当具体表述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特定的对象。在特指与特定事项有关的对象时,可用“当事人”的表述。
5、引用条款的表述
(1)前款(参见范例):
《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本条第……款(参见范例):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在新建的成片开发地区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实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的区域,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饮食服务经营者……
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将承诺的内容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在经营场所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饮食服务项目,视条件成熟情况,逐步推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制度。具体实施步骤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布。”
(3)本规定(或者办法等)第……条(第……款第……项)(参见范例):
《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直接审查、委托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慎用词
在立法使用语言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意思笼统、不明确的词,能够具体规定的,尽可能量化、具体化这些词指代的含义。这些慎用词有:“有关”、“及时”、“按规定”等。
(四)数字使用规范
1、条款中的日期、序数、量数、比例数、百分数,以及行政处罚罚款的幅度和数额,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参见范例):
《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
五十条规定: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4日公布的《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邯政【2001】17号)、2003年6月13日公布的《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1号令)、2006年4月12日公布的《邯郸市规范性文件时效性评估制度规定》(【2006】22号)同时废止。”
《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未经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