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涵、绿化、排水涵沟、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公交场站、防洪工程、公园广场、动物园等非收益项目。投资者是指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 允许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周期内。项目建设周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中确定。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核定的拆迁安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建设、建工、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依法进行,以投资者在正常施工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建设规模和施工条件,按征地拆迁的实际金额、施工工程量清单、缴纳的税金和政策性规费核定。在投资预算额内,盈亏自负。
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或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可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或中标价包干方式。
第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要发生超出法定标准的设计变更,事前应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就其变更部分进行测算。工程完工后,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建设等部门核定其实际额度,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项目建设期间(三年),政府对投资者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补偿,确保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达到其经测算认定的投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