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处于临灾状态。其险情分为四级:特大(Ⅰ)级为受灾害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重大(Ⅱ)级为受灾害威胁人数在500-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1亿元的地质灾害险情;较大(Ⅲ)级为受灾害威胁人数在100-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一般(Ⅳ)级为受灾害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1.1.2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体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状态。其灾情分为四级:特大型(Ⅰ级)为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大型(Ⅱ级)型为因灾死亡10-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中型(Ⅲ级)为因灾死亡3-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小型(Ⅳ级)为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1.3确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的主体:Ⅳ级(小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Ⅲ级(中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Ⅰ、Ⅱ级(特大型、大型)上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4.1.1.4确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的程序:县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1.2分级启动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确定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委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1.2.1严重级、特别严重级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响应:市、县市区应急委向上级速报有关情况,请求启动省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2较重级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响应: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军分区、武警支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3一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响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委给予支援。
4.1.3情况通报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如实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1.4特别情况的处理
4.1.4.1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1.4.2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4.1.4.3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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