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群测群防系统支持各监测点预警预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3.3.4信息系统支持数据统计、资料汇总、更新、查询、预警分析等工作;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共同开发建设。
3.3.5信息反馈系统目前用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气象部门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上传下达工作。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区域预警级别
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按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分为5个等级: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4级为可能性大;5级为可能性很大。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1-2级相当于本预案的一般(Ⅳ)级,用蓝色表示,3级、4级、5级分别相当于本预案的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区域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组成的专家组联合会商确定,预警结论由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联合发布。
3.4.2单体地质灾害预警级别
单体地质灾害按其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4级,
单体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应急委办公室派出的调查监测组调查核实确认,经各级应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后作出结论。
3.4.3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级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重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特别严重级预警上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4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后,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建议,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3.4.5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级别由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突发地质灾害涉及的人民政府也应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地质灾害事件的预警信息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发布。必要时,应当通过建立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方式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3.5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向公众发布警告或劝告,做好信息跟踪监测,疏散危险人员和撤离重要财产,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防止造成其他可能危害的必要应急措施,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6预警预报的解除
在经过现场反复核实,并且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后,确认地质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者地质灾害基本稳定时,由发出预警预报信息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并且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