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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1.2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如实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单位报送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上报县市区、市、省应急委办公室。
  3.1.3上报时限和程序
  3.1.3.1发生Ⅳ级(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应将情况报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
  3.1.3.2发生Ⅲ级(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报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
  3.1.3.3发生Ⅱ级(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到监测人的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上级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和应急处理结束;由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家应急委办公室和省应急委办公室。
  3.1.3.4发生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省应急委办公室和国家应急委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上级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和应急处理结束;与此同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形成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家应急委办公室。
  3.1.3.5对于威胁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县市区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市应急委办公室。
  3.1.4地质灾害上报内容
  灾害(或险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地质成因、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
  3.2.1接警
  县市区、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警电话:8850664、8850609、8850567。
  3.2.2处警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到发生中型及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准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理;经核准属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同时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必要时,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支持区域性预警工作,由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建设。市国土资源局网址为www.hygt.gov.cn,市气象局网址为www.hysqx.com。
  3.3.2基础调查巡查系统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以及防治督导工作,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共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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