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
(衡政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造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100米、湖泊、水库、公园、广场周边150米、三江六岸风光带两边300米以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商业开发,原则上不得作为非商业性用地和划拨用地。在控制区范围内,严禁建设私房;原则上禁止建拆迁安置房,确因无地需在控制区内建拆迁安置房的,需严格按有关规定控制规模并按权限报批。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经营,土地收益全部上交市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要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土地严格控制,要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违章建筑该拆的坚决予以拆除。对已审批项目,没有动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再建,由规划部门另行择地建设;经过审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应予以停建,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由财政、国土、建工、审计等相关部门审定前期建设投资,由项目用地业主或土地储备部门予以补偿。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和城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拥挤的村民确需建房,应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开发控制区范围外集中建住宅楼,不得单家独户建房。
四、强化村民建房管理,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把村民建房关。凡村民建房,必须经城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明确责任,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在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视作违章建筑无偿予以拆除。国土、规划部门违规审批或其它部门越权审批的含村民建房在内的各类建房,由违规或越权审批机关及其责任人负责赔偿其损失。对各类违规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拆除的责任人,规划和国土部门负责下达相关法律文书,由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六、严格土地交易行为,所有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必须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依法经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实施,交纳土地交易税费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手续。非政府交易机构和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拍卖、代办、委托交易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办理土地转让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