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要加强整治,规范管理。对集中清查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从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出发,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改进的工作措施。在清查中,对符合出租房屋要求的,出租房主要限期到房产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到社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依规交纳出租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费,到税务部门或委托代征机构依法缴纳税收。对“四证不全”的承租人要限期办齐有关证照。要依法取缔非法房屋中介组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的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出租房屋管理,把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大力加强、规范宾馆、旅社、个体旅店、房屋出租户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治安责任。要切实掌握每一个租住人员的情况和变动信息,重点掌握身份不明、收入不稳定、无工可做、昼伏夜出、经常换址及有劣迹、有违法犯罪嫌疑等人员的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要加强治安整治,劝返盲流人员,整治治安乱源,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城镇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社区治安巡逻、看门守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等各项工作措施。
(三)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长效管理服务机制。
一是推行社区属地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依托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人口登记、统计、计生、劳动保障、教育等业务“一站式”管理,提供“一条龙”服务。建立社区协管员队伍协助管理流动人口,由县市区领导小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区县职能部门及街道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
二是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市及县市区两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业务指导;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不允许发生推诿、扯皮或争权争利、工作脱节等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由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动态,及时研究和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对策与措施。市及县市区两级的公安、人口和计生、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劳动社保、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手续前,要查验和留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出租房屋意见证明。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公安、人口和计生、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加大对流动人口所持身份证、婚育证、暂住证和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证明的催办督办力度,流动人口所持相关证件要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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