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电力建设用地征地工作
(一)切实做好电力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工作。电力工程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设计单位应在工程设计阶段按变电站典型设计优化布局,压缩输电线路走廊,提高电网工程的土地利用效率。变电站建设要进行征地,输电线路的塔要征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征地。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2、拉线杆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3、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二)认真做好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的审批工作。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按照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征用土地后,塔基础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三)妥善处置电力线路涉及的林木等植物的砍伐工作。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四)严格执行电力线路建设的拆迁范围的有关规定。电力线路建设的拆迁范围,应严格按照电力行业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的规定执行,不得突破;对建设期及范围内抢建、抢装修的房屋建筑不予补偿。电网建设工程中按规定确实需要关闭的砖厂、花炮厂和采石场等,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关闭,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进行补偿,不得无故阻扰,漫天要价。
(五)妥善安排未纳入规划的电力建设用地。现有规划未考虑电力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力规划布局及时与国土部门衔接,由国土部门作出计划报批,以确保电力建设用地。
(六)电力建设项目适用的优惠政策。为确保电力建设项目的稳步推进、按期完成和可持续发展,市重点办应将电网建设项目申报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工作,对已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切实兑现湘府阅[2002]124号文所规定应享受的省重点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如省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申请减免重点工程项目相关费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手续齐备、资料齐全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