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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切实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或者电网经营企业等(以下简称电力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施工前一年以上,将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电力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国土、规划、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许可手续。
  (四)积极协调电力建设项目中存在的矛盾。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必须事先与电力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共同推进电力建设
  (一)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电力建设项目方面的责任。各级政府以及环保、国土资源、林业、建设、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照有关规定,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形成共同推进电力建设的合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对电力部门提出的用地计划应及时做出安排和申报;环保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简化程序”的要求,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电力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及时地做好建设用地申报工作。
  (二)加强对电力建设项目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区域内电力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大力支持电力建设,并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及市直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电力建设项目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由市政府组织成立领导小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和城乡电网改造专项工程,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落实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参与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确定工作,征地拆迁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严格按照《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衡政发[2002]1号)规定的补偿倍数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5]47号)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计算,拆迁补偿按《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省市政府如出台相关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确定,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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