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衡政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电力建设步伐,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电力建设的认识
(一)我市电力的现状。近年来,我市电力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高压主干网架已经初步形成,输电能力和安全运行能力大大提高。电力基础设施的改善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目前,国家已正式启动了“十一五”电力发展规划,湖南省电力公司对我市电网建设的投资计划高达40多亿元,特别是衡阳500kV输变电工程及耒阳、松木、祁东、西渡等220kV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将极大改善衡阳电网结构,对我市经济建设将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提高对加强电力建设的认识。为了紧紧抓住电网发展的良好机遇、加快我市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力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积极主动支持电力建设,协调各方面的矛盾,努力为电力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切实做好电力发展规划,积极推进电力设施项目建设
(一)电力发展规划的总体原则。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的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
(二)认真做好电力建设项目规划工作。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我市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我市电力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以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所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用地予以严格保护。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占用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