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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食药监稽〔2007〕16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

  《山东省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暂行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避免抽验合格药品浪费,减少被抽样单位的经济负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剩余合格药品是指省、市药品检验所按年度抽验计划抽验合格的剩余药品。

  第三条 剩余合格药品应进行清点登记,入留样室保存,登记表应注明药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或产地、数量、抽样日期、被抽样单位、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内容。

  第四条 留样室储存条件应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对最小包装完整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剩余合格药品,由药品检验单位通知被抽样单位在检验报告书发出后1个月内取回。

  第六条 被抽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剩余药品由药品检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七条 被抽样单位领取剩余合格药品时,应对退回药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包装、数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并填写《领取抽验合格剩余药品登记表》(附件1)后领取药品。

  第八条 对抽验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易腐败、霉变、挥发及开封后无保留价值的药品,不再退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市药品检验所应做好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按时填报《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半年和全年有关情况上报省局稽查局。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领取抽验合格剩余药品登记表

序号药品名称批号规格包装生产单位(产地)数量药品是否完好领取单位领取人签字领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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