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集中整治,到年底基本消除虚假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禁止并取缔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促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发布秩序明显好转。
二、指导原则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推进职能到位。要强化广告监测,及时移送、处理广告违法案件,严厉查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行为。
2、坚持部门联动,协调配合的原则。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要相互支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以我为主的要主动承担,以我为辅的要积极配合,共享监管信息,形成整治合力,提高行政效能。
3、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用多种手段不断提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自律意识,堵塞监管漏洞,探索建立治理虚假广告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广告审批。依据《
药品管理法》、《
广告法》及《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查标准,进一步规范广告审查行为,提高广告审查质量,杜绝虚假、夸大等广告内容。同时,及时公布审查批准的广告,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引导公众科学就医用药。
(二)加大监测力度,严厉处罚违法广告。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广告监测队伍,努力配置广告监测设备,加大对广播、电视、报刊等主要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提高监测效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集中监测和日常检查,强化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对监测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做到早制止、早查处。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力量狠抓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对于监测发现、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移送及投诉举报的涉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要及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