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支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市政府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保证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发改委、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保险业改革发展迫切需要的有关优惠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劳动保障、卫生、国资、计生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商业养老和健康等保险业务发展,不断完善我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农业、移民、国土、房产、民政、计生等部门要大力推动保险业服务“三农”、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工作。安监、建设、建工、交通、旅游、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分运用保险机制服务“平安衡阳”建设。相关部门要会同法制部门研究推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方面的地方建章立制工作。教育部门要推进落实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工作,支持通过意外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的开展,为学生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新闻主管部门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保险工作磋商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和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手段,形成保险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的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支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联合互动机制,防范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四)推行仲裁制度。仲裁是人民法院诉讼之外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是一种简便、快捷、一裁终局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今年,我市保险领域要充分利用衡阳仲裁委员会这一准司法资源,全面推行运用仲裁手段解决投保承保双方争议的制度,以保护投保承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保险业在法律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又好又快地发展。
(五)完善自律机制。对于政策性强,覆盖面广的强制性保险试点业务,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应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良好的市场信誉,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基于不同险种的差别保险费率,制定简便、高效的理赔程序,确保及时足额赔付,不得滥用承保方的优势地位作出对投保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加强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的作用。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加大行业自律力度,规范保险市场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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