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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统一的规程要求,利用国家统一提供的万份之一正射影像图,结合我市第一次土地调查的相关资料,各县市区组织对所辖行政区内的(城市和建制镇用地除外)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获取全市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状况,汇总形成全市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同时,在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的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调查区范围内各类土地的权属状况,对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进行调处,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确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在此基础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扫尾工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发证工作。
  落实基本农田的分布与数量,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与面积等状况,并将基本农田的情况记载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
  2、城镇地籍调查。查清城市和建制镇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按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准确掌握城镇范围内各类用地的权属分布和利用状况。城镇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湖南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执行,城镇地籍图比例尺统一采用1/500。
  3、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建立县市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权属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
  (2)建立县市区城镇地籍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但要满足城镇土地登记发证的要求、土地统计分析的要求,而且还要满足社会公开查询的要求。
  (3)建立全市土地利用数据库。通过整合各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地利用数据库,对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网络化管理,为县市区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支持。
  (二)时间进度
  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统一部署,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在2009年10月31日前必须全面完成。2007年9月15日前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其中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南岳区、衡阳县、衡山县、祁东县为第一批次开展调查的单位,衡南县、衡东县、耒阳市、常宁市为第二批次开展调查的单位。第一批次开展调查单位必须在2007年9月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于2008年12月之前全面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并通过省级检查验收。第二批次开展调查单位必须在2008年1月份启动第二土地调查工作,于2009年4月之前全面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并通过省级检查验收。全市各县市区的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建库工作必须在2008年8月之前完成。2009年4月至2009年10月,各县市区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成果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形成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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