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宁政办〔2006〕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确定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06]69号)的规定,西宁地区自2006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40元。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以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全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梁彦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吴天晓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冯龙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
成 员:
贺金平 市总工会副主席
孙祝佳 市经委副主任
吕双全 市个体私营企业党委副书记
索跃宁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高建设 市商务局副局长
肖 林 市工商联副会长
永登多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永登多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执法检查组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各区县也要相应成立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主的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以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为重点,同时对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