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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应当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资料。市局应当于5日(工作日,下同)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市局应当在20日内派出检查组,按照省局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局,省局应当在10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合格的,下发批件(有效期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下同),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 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应当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经营毒性药品,应当由连锁企业总部提出申请,并附拟经营毒性药品门店名单),报送相关资料,市局应当于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市局应当在20日内派出检查组,根据省局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10日内由市局下发批件,并在该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分别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和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九条 批准经营毒性药品的药品批发、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企业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购销

  第十条 毒性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GSP规定从事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必须从具有毒性药品生产、经营(批发)资格的企业采购毒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由连锁总部统一配送。

  科研、教学单位购买科研、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证明信,经所在地市局审批,方可到毒性药品批发企业购买。

  个人因治疗疾病需求购买毒性药品,可以到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或医疗单位购买。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运输、退货、报残缺、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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