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办法》的通知
(穗交〔2008〕395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为缓解我市停车难问题,充分利用停车资源,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特制定《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办法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我市停车难问题,充分利用停车资源,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停车场是指仅供本单位车辆停放使用的非经营性停车场。
第三条 本市市属和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在优先满足单位自用车辆停放的基础上,尽量将空余车位提供给外部车辆临时停放,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申请对外开放经营的,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停车场对外开放经营的书面申请书;
(2)停车场场地的权属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3)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限于室内停车场)或消防器材配备方案;
(5)财政部门同意国有资产出租使用的批复文件。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上款规定的申请资料起十个工作日内察看现场,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停车场经营)。
第七条 隶属省和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由所在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则上参照同类地区公共露天停车场或住宅小区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