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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标准和规范、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以及车辆状况等要求,制定本企业租赁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技术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交通部门有关车辆技术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托经营管理软件,有效采集和应用租赁车辆管理数据信息。鼓励配置使用GPS系统等终端设备和通讯设施。

  第十五条 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租赁活动:

  (一)租赁和使用手续不全的车辆;

  (二)租赁和使用外观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仿,安装计价器、顶灯和防劫网等装置的车辆;

  (三)采取电召、扬手即停等出租汽车的经营方式将租赁车辆上路行驶招揽零散客人;

  (四)按照单次行驶距离收取费用;

  (五)从事其他超越经营范围的营业性运输。

  第十六条 客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随车携带一份备查。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车辆所有人、车辆号牌、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情况、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救援服务、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承租人负有告知义务,对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情况应当进行书面说明和口头提醒。

  第十八条 客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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