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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其中停车场使用面积应当满足50%以上租赁车辆的停放需求。
  (五)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有法人资格,名称明示客车租赁业务,一般由地域名、字号、主营业务、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第七条 申请开展客车租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表》,并提供企业章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资信证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法定保险等相关资料。

  (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咨询所属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专家小组意见;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三)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车辆《道路运输证》,作为车辆路检凭证。

  第八条 经营者申请设置客车租赁业务代办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设置业务代办点的企业应当拥有租赁客车50辆以上,且经营场地等具备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副本分支机构上注明;

  (二)在花都、番禺、南沙区和增城、从化市增设分公司或业务代办点的,企业到所在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名称和地址;

  (三)在外地设立业务代办点连锁经营的,按异地运输业务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经营者变更、分立、合并、迁移、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20日到原审批机关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停业和歇业的,应当缴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票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经营证照,张贴各类车型及租赁方式的价目表,明确提示承租人须知事项和办理租赁手续的必备文件,以及可供服务和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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