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维修企业片区自律小组将该年度片区内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日常评分情况报各区维修协会联络处,市维协收集各联络处日常评分情况后报各级维管部门。
(四)考核组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报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企业的各项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统一上报市维管处审核。
(五)市维管处应当将企业的各项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主要新闻媒体、广州市交通信息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六)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维管处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各级维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七)公示结束后,市维管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认定,并将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及外商投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考核结果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三)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八)上级维管部门可对下级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或重新考核认定。
第十九条 市维管处于每年6月1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企业当年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并于6月30日前在主要新闻媒体、广州市交通信息网上公布辖区内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结果并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二十条 组织考核的维管部门应当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具体为加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四)。
对新办企业,在经营期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信誉考核等级后注明“新办企业”(印章样式见附件五),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