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描述、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七)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其中档案(一)至(六)项保存期应不少于两年,(七)项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并按照所在地维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维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和检查,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等多种渠道,及时、全面、准确收集并汇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有关信息,经核实后及时记入维管部门的质量信誉档案。
市维协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企业信息收集,加强与消费者委员会、新闻媒体等机构的沟通,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各维修企业实行片区自律管理,每个片区设立一个自律管理小组,自律管理小组定期对片区内企业进行检查,一年每个企业检查不少于4次。检查时填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作为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日常指标。
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在每年3月1日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经营所在地维管部门申请考核,并填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各级维管部门组建质量信誉考核组,考核组根据维管部门建立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按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登记、打分,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