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交通行业专家库中机动车维修技术或管理方面的专家;
(二)市维协专家库中的专家;
(三)行业专家库以外的市维管处或区、县级市维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人员。
考核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市、县级考核组的人员可以相互交流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按下列时间安排进行:
(一)1月1日至2月28日(29日),企业申报阶段。机动车维修企业由经营所在地的维管部门组织考核,企业向经营所在地的维管部门递交质量信誉档案申请考核。
(二)3月1日至5月31日,审核企业阶段。区、县级市维管部门和市维协组织质量信誉考核审核组,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日常掌握的企业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审核,区、县级市维管部门应当在5月31日前完成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维管处。
(三)6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和最终评定阶段。市维管处将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主要新闻媒体或广州交通信息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维管处书面申诉或举报。市维管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交委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以及各区、县级市维管部门应当每年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子(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公示情况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企业日常安全生产自查自检记录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非责任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还应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初步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