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维协)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
(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五)遵纪守法指标:企业遵章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六)环境保护指标: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厂区环保情况;
(七)企业管理指标:制度和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特约品牌、质量体系认证;其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特约品牌、质量体系认证为加分项目。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纪守法考核占200分、企业形象及现场管理考核占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00分。
加分项目中连锁经营情况占10分、获奖情况占50分、特约维修品牌占10分、质量体系认证占30分。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各等级的考核评分应当分别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