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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交〔2008〕207号)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二OO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及《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粤交运〔2007〕9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法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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